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5795号

由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9/23 0:00:00在毕节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生效的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5795号
  • 案件名称

    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春明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5795号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正街169号商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65692612。法定代表人:陈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祥琴(一般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敏(一般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春明,男,约45岁,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其余不详。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晶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单 凤 更多数据: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