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淑苗与成均(上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28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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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28041号案件名称
魏淑苗与成均(上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魏淑苗;成均(上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28041号原告:魏淑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华,上海张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均(上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智敏。原告魏淑苗与被告成均(上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淑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淑苗负担。审 判 员 陈春芳法官助理 罗香琴书 记 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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