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魏淑苗与成均(上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280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28041号
  • 案件名称

    魏淑苗与成均(上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魏淑苗;成均(上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28041号原告:魏淑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华,上海张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均(上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智敏。原告魏淑苗与被告成均(上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淑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淑苗负担。审 判 员 陈春芳法官助理 罗香琴书 记 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