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钰盗窃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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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592号案件名称
杨子钰盗窃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子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592号被执行人:杨子钰,男,200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被执行人杨子钰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028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杨子钰罚金7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财产共计6907元(详见退赔清单)。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刘鹏名下一个财付通账户,冻结金额5.26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除上述财产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退赔清单内容,退赔财产除部分确定金额外,其他退赔财产包括项链、手提包、手机等均未扣押,暂不具备退赔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洋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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