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元利亨机电工具商店、薛艳国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1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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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1972号案件名称
丰宁满族自治县元利亨机电工具商店、薛艳国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元利亨机电工具商店;薛艳国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1972号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元利亨机电工具商店,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满族自治县大阁镇隆盛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26MA0A04R84Y。经营者:王金龙。被执行人:薛艳国。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元利亨机电工具商店与被执行人薛艳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826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826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丽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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