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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强、姚汉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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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366号
  • 案件名称

    刘军强、姚汉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军强;姚汉玉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5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生于1957年4月6日,汉族,住陕西省勉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76年5月24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陕0725民初16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姚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刘某某向姚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偿还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5元。逾期,刘某某未履行。姚某某于2021年4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刘某某欠姚某某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共计15225元,除刘某某已偿还1225元外,尚欠姚某某14000元。刘某某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9000元。申请执行费128元,刘某某自愿负担。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5执36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费128元,被执行人刘某某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傅  勉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理     杜      辉书  记  员     张      珂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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