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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建婷、张志方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晋0824财保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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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4财保15号
  • 案件名称

    贺建婷、张志方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贺建婷;张志方;冯映林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财保15号申请人:贺建婷,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智斌,男。被申请人:张志方,男。被申请人:冯映林,男。申请人贺建婷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志方驾驶的、被申请人冯映林所有的晋MXXX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担保人侯智斌以其在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万元存单一张(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志方驾驶的、被申请人冯映林所有的晋MXXX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以采取查封措施起始之日计算);二、冻结担保人侯智斌在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万元存单一张,冻结期限为一年(以采取冻结措施起始之日计算)。本届保全期满前七日内,申请人贺建婷需继续保全的,应当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不申请;在保全期间内,若案件执行终结,本次保全解除。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贺建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侯彦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绍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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