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文彦与邵德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监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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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监6号案件名称
战文彦与邵德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战文彦;邵德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监6号原审原告:战文彦,男,1954年4月5日生,汉族,干部,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审被告:邵德山,男,年龄不详,汉族,干部,住通榆县。 原审原告战文彦与原审被告邵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20日作出(2003)通法开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尹树林审判员 石占清审判员 王伟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洪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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