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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鹏、张维纯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5民终1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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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民终1050号
  • 案件名称

    徐鹏、张维纯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徐鹏;张维纯;本溪市志诚物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5民终10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鹏,男,199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法定监护人:张丽,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辽宁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维纯,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溪市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本煤集体公司退休职工,现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本溪市溪湖区溪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志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新立屯南口**。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宏,辽宁玄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鹏因与被上诉人张维纯、本溪市志诚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4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张维纯赔偿徐鹏电脑损失15000元;2、张维纯、本溪市志诚物业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徐鹏一审时提交了购买电脑的收据、电脑和地板水渍照片,照片存储在U盘内,但因不能与法院电脑接通为由被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却因此认定徐鹏证据不足,既不符合客观实际,也是程序违法。徐鹏为精神二级残疾,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该事实,作出的判决程序不合法。一审判决否定了张维纯的答辩意见,说明张维纯自来水管漏水造成徐鹏财产损害的事实成立,张维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诉讼费用不应由徐鹏承担。张维纯、本溪市志诚物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徐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维纯赔偿电脑损失15000元;张维纯、本溪市志诚物业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鹏与张维纯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并由本溪市志诚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20年11月11日晚19时许,张维纯家中位于自来水表后的自来水管道破裂跑水,造成徐鹏家中漏水,因张维纯与徐鹏未能在赔偿事宜上达成协议,故徐鹏诉至法院,庭审中徐鹏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张维纯赔偿其电脑损失1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张维纯坐落于明山区的楼房内,位于水表后的自来水管于2020年11月11日破裂跑水,因张维纯对跑水的自来水管负有维护义务,故对跑水造成楼下居民的财产损失,张维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徐鹏提出要求张维纯赔偿15000元的请求,因徐鹏未能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电脑损失为15000元及电脑损坏系张维纯家跑水所造成,故徐鹏提出的请求判令张维纯赔偿其电脑损失1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维纯提出的其无责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本溪市志诚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不同意赔偿的答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徐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由徐鹏负担。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徐鹏主张存在电脑损失,为此提交了相关证据,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电脑损失与本次跑水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徐鹏要求张维纯赔偿电脑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徐鹏主张其为精神二级残疾,但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未向法庭出具相关证明,其诉讼活动与民事行为能力之间也未体现出不适之处,故本院对徐鹏主张一审判决程序不合法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徐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徐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颖审 判 员  李晓明审 判 员  王国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鞠腊梅书 记 员  王 鑫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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