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顶晟无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齐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72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7296号案件名称
天津顶晟无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齐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天津顶晟无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齐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296号原告:天津顶晟无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法定代表人:刘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齐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洪其鹏。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天津顶晟无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齐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天津顶晟无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天津顶晟无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顶晟无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顶晟无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涛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薛丽微、肖华兵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4576号之一 下一篇 徐鹏、张维纯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5民终1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