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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文泉、童在强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26执恢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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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恢110号
  • 案件名称

    褚文泉、童在强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褚文泉;童在强;郑德玉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26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褚文泉,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永庆乡东清村。被执行人:童在强,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永庆乡东清村。被执行人:郑德玉,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褚文泉与被执行人童在强、郑德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2019)吉2426民特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242,13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1年4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童在强、郑德玉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2、2021年4月21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7月22日、2021年9月10日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票证券、不动产及金融理财产品信息。3、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点对点”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林地、房产、农用机械、鱼塘滩涂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及保险理财产品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限制被执行人童在强、郑德玉进行高消费活动并列入失信名单。5、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案件的全部执行过程以及财产查控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满足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运功审判员  祝顺伟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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