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焦义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23财保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123财保56号案件名称
王成、焦义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强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成;焦义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3财保56号申请人:王成,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申请人:焦义辉,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申请人王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6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成以编号:1241937390138849929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6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其他财产期限为2年,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107元,由申请人王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祁红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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