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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跃、罗永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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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783号
  • 案件名称

    李光跃、罗永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光跃;罗永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783号申请人李光跃,男,汉族,1980年7月5日生,住开阳县。被执行人罗永权,男,汉族,1974年10月22日生,住开阳县。申请人李光跃与被执行人罗永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1民初3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永权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李光跃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除强制扣划罗永权的银行存款347.95元外,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网络资金及房屋、车辆等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已经对被执行人罗永权的零星存款、网络资金进行冻结,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经约谈申请人李光跃,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运友审 判 员 谢贵祥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冯 鑫书 记 员 龙 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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