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跃、罗永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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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783号案件名称
李光跃、罗永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光跃;罗永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783号申请人李光跃,男,汉族,1980年7月5日生,住开阳县。被执行人罗永权,男,汉族,1974年10月22日生,住开阳县。申请人李光跃与被执行人罗永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1民初3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永权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李光跃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除强制扣划罗永权的银行存款347.95元外,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网络资金及房屋、车辆等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已经对被执行人罗永权的零星存款、网络资金进行冻结,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经约谈申请人李光跃,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运友审 判 员 谢贵祥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冯 鑫书 记 员 龙 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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