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英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4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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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4331号案件名称
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英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英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2民初4331号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贵州火炬软件园内,组织机构代码91520112798810167G。法定代表人:张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进,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120171096853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瑞,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120191009387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石英杰,男,200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英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朝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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