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思与李小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038号

由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9/10 0:00:00在城固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生效的李小清;李小清;黄思;黄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1038号
  • 案件名称

    黄思与李小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小清;李小清;黄思;黄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2执1038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委托代理人:陈某,系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陈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722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到期借款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后,被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缴纳执行案款11000元,2021年8月18日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某。2021年8月3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对剩余借款9000元及未到期借款10000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21年9月28日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某借款3000元,直至借款还清为止。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10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明审  判  员  丁新华审  判  员  王志权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琦红书  记  员  屈美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