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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来木、银川实名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104民初12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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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2624号
  • 案件名称

    丁来木、银川实名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银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丁来木;银川实名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104民初12624号原告:丁来木,男,1984年1月5日出生,回族,保险销售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银川实名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鼓楼南街3号楼复兴桥商场401-403室。        法定代表人:何发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丁来木与被告银川实名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诉至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经诉前调解后,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来木、被告银川实名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发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来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服务费3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30元(按年利率6%,暂从2020年6月3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1日,实际应计算至全部服务款还清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40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端会员及中等要求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在被告处登记为中端会员,并支付费用3800元,被告为原告提供婚介服务,服务期6个月,即到2020年6月3日止,服务期内被告需向原告介绍4-6人次,原告每月可到被告店两次,电话联系4次,被告还需为原告提供约人见面及提供相亲场地的服务。双方还对相亲标准进行了约定。被告未按约定为原告提供婚介服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银川实名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不属实,被告与原告签合同时,原告的父亲也在场,被告为原告至少介绍了7名相亲对象。其中原告与“小马”处对象过程中产生纠纷,经被告调解,“小马”给原告退还668元。双方约定的服务期满,被告已按约定尽心尽力为原告提供了婚介服务,不应给原告退还服务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中端会员及中等要求服务协议》一份,约定:乙方选择甲方的中端会员及中等要求服务,并支付甲方费用3800元(费用包括咨询费、登记费、信息费、服务费、通信费、场地费等。不含成功费。);服务期间6个月,即到2020年6月3日;介绍4-6人次内;非甲方邀请,乙方自己来店次数每月限2次(甲方邀请除外);电话联系限4次(可微信)。同时,原告在被告处填写登记表,对本人基本信息和要求介绍对象的标准进行了登记。2019年12月6日上午和下午,被告分别为原告介绍杨某琴、苏某见面相亲;2019年12月26日,被告为原告约杨某丽、马某燕见面相亲;2020年4月8日,被告约马某与原告见面相亲;2020年4月16日,被告约丁某林与原告见面相亲。原告与案外人马某处对象期间,双方因原告为马某购买衣服、裙子等产生纠纷,经被告调解,马某退还原告668元。2020年5月31日,被告为原告约马某见面。后原告以被告未尽服务义务为由,将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端会员及中等要求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原告支付了服务费,被告也按要求为其安排了婚介服务,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服务费38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来木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来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怀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凯丽书记员    韩芳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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