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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元、陈昌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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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505号
  • 案件名称

    杨光元、陈昌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杨光元;陈昌友;阳作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505号申请执行人:杨光元,男,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四川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陈昌友,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阳作祥,女,汉族,1970年12月2日出生,住宜宾市叙州区。关于杨光元与陈昌友、阳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1521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昌友、阳作祥未履行给付义务。杨光元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川1521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春琼审判员  杨宏均审判员  王根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龙正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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