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元、陈昌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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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505号案件名称
杨光元、陈昌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光元;陈昌友;阳作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505号申请执行人:杨光元,男,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四川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陈昌友,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阳作祥,女,汉族,1970年12月2日出生,住宜宾市叙州区。关于杨光元与陈昌友、阳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1521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昌友、阳作祥未履行给付义务。杨光元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川1521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春琼审判员 杨宏均审判员 王根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龙正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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