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元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3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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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民初30099号案件名称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元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元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30099号 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白鹤路108号负1层商业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82098Q。法定代表人:范东,执行董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兰鑫,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元清。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元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宁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楠书 记 员 陈博文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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