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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艮奎、张俊英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531财保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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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31财保29号
  • 案件名称

    周艮奎、张俊英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宗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周艮奎;张俊英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1财保29号申请人:周艮奎,男,194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被申请人:张俊英,男,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申请人周艮奎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俊英的盛奥牌电动四轮车进行扣押。申请人周艮奎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俊英驾驶盛奥牌电动四轮车与申请人周艮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周艮奎受伤住院治疗。现申请人周艮奎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如不对被申请人张俊英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有可能使申请人周艮奎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应当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俊英驾驶的盛奥牌电动四轮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周艮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明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红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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