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建林、郝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90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90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建林、郝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建林;郝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建林,又名张三合,男,195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郝毅,又名郝安丁,男,195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林与被执行人郝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郝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毅向申请执行人张建林偿还借款2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郝毅所有的位于子长市XXX的三孔窑洞(座东向西,无产权证),申请执行人张建林自愿等待将上述房产评估、拍卖后偿还案款,于2021年9月14日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9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