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野与匙敬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7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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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民初7450号案件名称
张野与匙敬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野;匙敬国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7450号原告:张野,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匙敬国,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野诉被告匙敬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接受原告张野的立案材料。原告张野同意诉前调解,调解结束后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仲光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涵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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