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寿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9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909号
  • 案件名称

    赵寿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赵寿朋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909号被执行人:赵寿朋,男,199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本院在执行赵寿朋罚金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425.5元;线下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贺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金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