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寿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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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909号案件名称
赵寿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赵寿朋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909号被执行人:赵寿朋,男,199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本院在执行赵寿朋罚金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425.5元;线下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贺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金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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