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福、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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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638号案件名称
于洪福、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于洪福;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638号申请执行人:于洪福,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波,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洪福与被执行人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0)陕0204民初27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洪福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返还申请执行人于洪福工程保证金300000元,并支付2017年12月22日至2020年10月20日的利息372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366.5元及本案执行费5009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45575.5元,但被执行人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本院向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铜川市药王路陕(2018)铜川市不动产权第0012273号、陕(2018)铜川市不动产权第0012274号土地。经在车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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