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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春明、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22执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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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2执787号
  • 案件名称

    程春明、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程春明;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城县固隆乡人民政府;阳城县次营镇人民政府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22执787号申请人:程春明。申请执行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5734525H(7-30),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李怀增,任董事长。被执行人:阳城县固隆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5220124507707,住所地阳城县固隆乡固隆村。第三人:阳城县次营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522012450439X,住所地阳城县次营镇南次营村西街6号。法定代表人:赵向阳,任镇长。本院在执行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城县固隆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阳城县固隆乡人民政府变更为阳城县次营镇人民政府。申请人程春明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程春明的承包协议、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收据以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等证据。本院查明,2021年5月6日,晋城市人民政府发布《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部分乡级行政区划调整的通告》,该通告第五项决定:阳城县撤销固隆乡,整建制并入次营镇。另,申请执行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程春明,且以书面形式对程春明取得权利予以认可。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的法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阳城县次营镇人民政府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变更程春明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国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吕路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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