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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万伟、董远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2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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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2792号
  • 案件名称

    郑万伟、董远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郑万伟;董远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2792号申请执行人:郑万伟,男,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陈灿,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远彬,男,1975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郑万伟与被执行人董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远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万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远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远彬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万伟与被执行人董远彬于2021年9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双方一致同意以280000元了结本案,该款由董远彬自2021年9月份开始,每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前向郑万伟支付4000元直至全部付清;二、若董远彬未按约定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郑万伟有权就董远彬未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来执行;三、对董远彬的限高的强制措施不予解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万伟与被执行人董远彬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6执2792号案件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不予解除。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交书面的续行查封冻结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效力消灭。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秀琴审 判 员 许正平审 判 员 荆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许海峰书 记 员 戴智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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