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王习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92执7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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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2执741号之一案件名称
冯建、王习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冯建;王习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92执7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建,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2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习平,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冯建申请执行王习平追索劳动报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92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习平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冯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习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传票。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习平的银行存款、互联网资金,显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资金;未查到被执行人王习平名下有股票、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王习平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在绵阳市住建局、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王习平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辖区内调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限制了被执行人王习平的消费。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了上述事项,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王习平无财产可供处置、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桂 霞审判员 冯凤琼审判员 李美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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