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合肥志邦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103民初12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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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03民初12790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合肥志邦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合肥志邦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03民初1279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京路2677号(西院)D座8-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00754857916L。负责人:俞能德,经理。被告:合肥志邦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阳工业园连水路19号办公室208、210、213、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72244676。法定代表人:许帮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合肥志邦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廖婕书 记 员 魏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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