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龙基、被申请人:叶尔兰多依斯叶拜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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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70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龙基、被申请人:叶尔兰多依斯叶拜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王龙基;被申请人:叶尔兰多依斯叶拜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70号申请人:王龙基,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被申请人:叶尔兰多依斯叶拜,男,1985年8月7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龙基与被申请人叶尔兰多依斯叶拜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王龙基申请对被申请人叶尔兰多依斯叶拜在所有银行账户存款内人民币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叶尔兰多依斯叶拜在所有银行账户存款内人民币1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帕力亚达肯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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