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托克托县蒙丰特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执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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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执48号案件名称
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托克托县蒙丰特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托克托县蒙丰特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执48号申请执行人: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21号。法定代表人:汤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明凯,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光烈,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县蒙丰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浩特市托克托县托电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禄官,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县蒙丰特钢有限公司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辽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县蒙丰特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县蒙丰特钢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县蒙丰特钢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燕山××胡忽浪××村工业用地使用权两宗,土地证号:托国用2005第0081号,面积439767.81平方米,座落于托克托县燕山营乡托克工业园区东区,土地证号:托国用2012年0029号,面积282874.27平方米;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县蒙丰特钢有限公司持有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5318546070F,冻结范围8822.34万元。本院采取了网络查控、人工查询等措施,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但账户余额大多数严重不足。申请人明确表示对查封财产暂不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未采取进一步执行的措施。本院依法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2021年9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目前查无结果情况及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强制执行,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惩戒措施,再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立奇审判员 张洛良审判员 杨 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士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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