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华与张贵新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312号之十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保312号之十案件名称
高丽华与张贵新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高丽华与张贵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保312号之十本院在执行高丽华与张贵新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张贵新中国银行银行存款人民币2720.53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花吉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钱某某、凌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830号之十四 下一篇 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托克托县蒙丰特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执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