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盛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明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6民初4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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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056号案件名称
扎鲁特旗盛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明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扎鲁特旗盛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明全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6民初4056号原告:扎鲁特旗盛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0983850678。法定代表人:徐洪学,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玉,男,194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明全,男,住扎鲁特旗鲁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扎鲁特旗盛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明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鲁特旗盛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鲁特旗盛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鲁特旗盛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扎鲁特旗盛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仪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斯日根书 记 员 王 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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