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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志兵、宋忠医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7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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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7422号
  • 案件名称

    袁志兵、宋忠医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袁志兵;宋忠医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7422号申请执行人:袁志兵,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宋忠医,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志兵与被执行人宋忠医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借款本金930000元及利息(以9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计12035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23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子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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