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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丰西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志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5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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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5537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嘉丰西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志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嘉丰西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志青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5537号原告:上海嘉丰西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俊杰,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青,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原告上海嘉丰西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志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嘉丰西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嘉丰西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上海嘉丰西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奚法官助理  张 浩书 记 员  何吉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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