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延壮与伍登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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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128号案件名称
鲁延壮与伍登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伍登清;伍登清;鲁延壮;鲁延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1128号 申请执行人:鲁延壮,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伍登清,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鲁延壮与伍登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8民初19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伍登清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清偿义务。依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8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鲁延壮同意被执行人伍登清缓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112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吕 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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