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侠、惠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13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1355号案件名称
李侠、惠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侠;惠敏;韩艳;李超;刘曹平;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30民初1355号 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涧县新城区岔口,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29。法定代表人:王褀,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诗林,男,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系该公司城郊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李超,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前庄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刘曹平,男性,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韩艳,女性,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侠,男性,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王家沟村科干局家属院2排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惠敏,女性,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王家湾村科干局家属院2排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审理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超、刘曹平、韩艳、李侠、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超、刘曹平、韩艳、李侠、惠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星 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星 宇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洛秀华、张齐展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92执恢82号 下一篇 鲁延壮与伍登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