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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侠、惠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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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1355号
  • 案件名称

    李侠、惠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侠;惠敏;韩艳;李超;刘曹平;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30民初1355号                 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涧县新城区岔口,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29。法定代表人:王褀,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诗林,男,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系该公司城郊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李超,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前庄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刘曹平,男性,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韩艳,女性,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侠,男性,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王家沟村科干局家属院2排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惠敏,女性,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王家湾村科干局家属院2排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审理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超、刘曹平、韩艳、李侠、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超、刘曹平、韩艳、李侠、惠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星 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星 宇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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