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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秀华、张齐展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92执恢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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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执恢82号
  • 案件名称

    洛秀华、张齐展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洛秀华;张齐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92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洛秀华,女,1951年4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齐展,男,196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洛秀华与被执行人张齐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辽0292民初29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900元(未交)。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查封张齐展名下车牌号为辽B×××**长安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于2020年1月2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发起网络查询。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扣划张齐展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3900元(已给付),张齐展自行给付18700元,合计22600元。余款尚未给付。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帅审判员  王叶辉审判员  贾宏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曲静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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