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武、四川中翔路桥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1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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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639号案件名称
王秀武、四川中翔路桥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秀武;四川中翔路桥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武,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四川中翔路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东段369号付A区24号。委托代理人:刘明,贵州慧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武与被执行人四川中翔路桥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秀武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石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劳(人)仲案字(2020)37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石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劳(人)仲案字(2020)37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中翔路桥劳务有限公司予以送达。被执行人四川中翔路桥劳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已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王秀武所申请执行的石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石劳(人)仲案字(2020)37号仲裁裁决书现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对王秀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正权审 判 员 李明德审 判 员 毛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彭 琳书 记 员 吴梦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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