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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锦明、马武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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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698号
  • 案件名称

    朱锦明、马武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朱锦明;马武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698号申请执行人:朱锦明,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马武尉,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朱锦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马武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22500元及利息(另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3828元、财产保全费2639元及执行费6238元。本院已于2021年4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武尉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此外,本院还调查了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姿雁审 判 员 宋华海审 判 员 黄建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朱柳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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