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华、王磊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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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082号案件名称
张福华、王磊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福华;王磊;大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业;潘春华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082号原告:张福华,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文,辽宁青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洁,辽宁青树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王磊,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大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杜旭。被告:王建业,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被告:潘春华,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张福华与被告王磊、大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业、潘春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卢 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芝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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