郇学邦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6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601号案件名称
郇学邦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郇学邦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601号被执行人:郇学邦,男,194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郇学邦与邵泽英共有的位于临沭县(沭房管农字第00000929号、00000930号)的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小强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344号 下一篇 张福华、王磊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