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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小强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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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344号
  • 案件名称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小强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小强;薛琪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延川县北大街百货公司家属楼下法定代表人:白春亮,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小强,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居民,现住延川县。被执行人:薛琪,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居民,现住延川县。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小强、薛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149500元及利息,以及2020年12月9日前欠息136170.8元。我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344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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