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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锁、河北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608财保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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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8财保161号
  • 案件名称

    王银锁、河北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银锁;河北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鹤;段卫中;段萌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08财保161号申请人:王银锁,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涛,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新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398971666Y。法定代表人:段卫中,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段鹤,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被申请人:段卫中,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被申请人:段萌,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申请人王银锁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4460232元或查封价值相当于54460232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王银锁以相应价值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四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4460232元或查封价值相当于54460232元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王银锁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石冲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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