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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杨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豫0802民初3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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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民初3955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杨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焦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杨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豫0802民初3955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博爱县。被告:杨某1,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杨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2,随后原告与被告到日本打工,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互不交流,也未培养起夫妻感情,后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但始终未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女杨某2由被告杨某1抚养,原告不需要承担抚养费。三、原告张某每月两次探望(时间、方式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商定)。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杨某1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若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雨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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