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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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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8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洪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洪宾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80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张彬,男,199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王洪宾,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王洪宾与被申请人张彬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鲁1482财保180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张彬所有的鲁A20GXX号小型轿车于停车场。被保全人张彬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供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278493861000029XXXX账户内银行存款20万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张彬提供担保的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278493861000029XXXX账户内银行存款20万元。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张彬所有的鲁A20GXX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星慧书 记 员  宋敬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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