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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建林、李文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1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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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1283号
  • 案件名称

    陶建林、李文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陶建林;李文文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继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陶建林,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李文文,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2019)赣1021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李文文人民币6050元银行帐户余额、理财产品、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保险收益、工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扣留、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二十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饶水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其镁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陶建林,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李文文,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2019)赣1021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李文文人民币6050元银行帐户余额、理财产品、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保险收益、工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扣留、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二十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饶水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其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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