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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双喜、王明月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5执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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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795号
  • 案件名称

    王双喜、王明月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双喜;王明月
  • 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5执795号   王某甲、王某乙: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5刑初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乙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乙偿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755元,申请执行费5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5刑初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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