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张进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40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303民初2400号
  • 案件名称

    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张进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张进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400号原告: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罗山商城南门口        经营者:余占虎,男,1978年5月6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圣丰花园5-1-401室。        被告:张进虎,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原告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与被告张进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以被告张进虎已向原告支付清手机款2500元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负担。        审判员    王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娜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