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张进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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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303民初2400号案件名称
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张进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张进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400号原告: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罗山商城南门口 经营者:余占虎,男,1978年5月6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圣丰花园5-1-401室。 被告:张进虎,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原告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与被告张进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以被告张进虎已向原告支付清手机款2500元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负担。 审判员 王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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