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启亿、何燕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12民初13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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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12民初13188号案件名称
胡启亿、何燕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胡启亿;何燕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212民初13188号原告胡启亿,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健,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燕琴,女,1978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时间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撤诉时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主文准许原告胡启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启亿负担。审判组织审判员张波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宋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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