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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督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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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督2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督2号申请人: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红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P9R7201。法定代表人:欧阳存兵,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限公司,住所,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红旗路****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PT4HH3E。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申请人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撤回支付令申请处理。审 判 员  吴昌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罗 军代理书记员  李钇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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