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东琴、刘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381民初8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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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民初8614号案件名称
木东琴、刘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木东琴;刘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381民初8614号 原告木东琴,女,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刘珏,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原告木东琴与被告刘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刘珏支付原告货款180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请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8月17日,被告在口罩对账单上欠款人签字盖章栏签名,确认结欠原告口罩款180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口罩对账单及原告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在口罩对账单上签名,表明其与原告形成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珏支付原告木东琴货款1802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 本案受理费21018元,减半收取1050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本院缴纳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缪正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林冰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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