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志强与姚盼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7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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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7323号案件名称
汤志强与姚盼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汤志强;姚盼龙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7323号原告:汤某某,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姚某某,男,200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姚某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汤某某表示已收到被告支付的5000元赔偿款,双方就2021年6月27日的事故已处理完毕,无其他争议,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汤某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诉。审 判 员 朱 萍法官助理 方倩竹书 记 员 李梦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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